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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管严格,社会组织也可针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
近十几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且相应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在总结试点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针对此司法解释,答记者问Q&A
Q 一般民事诉讼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环境公益诉讼中有什么新规定?
A 一般的侵权,原告到法院起诉,必须证明四要件:有侵权行为,有侵害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无论公益、私益,都不要求原告一定要具备四个条件。尤其是因果关系还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需证明有侵权的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主要由被告举证,被告要免除责任,就要证明你的行为跟损害没有关系。
Q 北京的社会组织,发现河北有工厂排污导致北京空气污染,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
A 北京的环保组织如发现河北的污染可以到河北去起诉,河北的环保组织发现了别的地方的污染也可以去别的地方起诉。但受案法院还是有地域管辖的限制。比如北京社会组织对河北的污染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来管辖。
相信今年新的《环保法》实施以后,那些乱排废气废水的现象得到大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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