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政策
广州市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构建广州市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行业自律体系,促进广州市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由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油烟清洗维护服务企业共同发起,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在广州市从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服务活动的本公约签订单位,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签约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管。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单位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价格干扰行业市场的行为。
(二)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科研开发成果,侵犯行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承接任务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在行业采购招投标中,采取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四)诋毁或诬告其他同行业单位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行业内公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运营
技术指引》,保证油烟清洗维护服务质量。清洗维护过程不弄虚作假,不偷工减料,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七条 加强对员工进行法纪、职业道德教育与技术培训。
第八条 建立履约行为检查制度。对签约单位的履约行为每年检查一次。对有举报违反公约行为的,即时组成检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检查组成员由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签约单位选派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 签约单位应积极配合行业自律检查组的核查,服从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机构的管理,根据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机构的决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签约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所列的具体约定时,经各单位及个人举报,一般事项由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直接受理,由协会秘书处得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会长审定后作出给予自律劝诫处理;对严重违反公约的事项,协会将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审议,作出处理决议。其审议决议可给予如下处理:
(一)以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名义进行通报或公告。
(二)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条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广州市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签约资格,并向环保与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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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油烟净化器设施 清洗